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万州区人民防空专业力量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州发改国动〔2024〕2号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万州区人民防空专业力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人民防空专业力量的组织工作,现将《万州区人民防空专业力量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万州区人民防空专业力量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州区人民防空专业力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人民防空专业力量的组织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民防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民防空专业力量资金主要来源于本级依法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勤俭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民防空专业力量包括抢险抢修(工程、水务、电力、燃气)、医疗救护、防化、防疫、通信、运输、伪装设障、信息防护、心理防护、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等专业队伍以及人防志愿者队伍。
第二章 人民防空专业力量训练工作要求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专业力量的组建单位应承担以下具体工作任务:
(一)启动队伍整组工作。年初,根据形势、任务以及人员变动等情况,严格执行人员动态管理规定,及时对《人员基础信息登记册》更新,并报送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制定年度训练计划。人民防空专业力量的组建单位依照《人民防空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要求,拟定本队伍年度训练计划。按照每年不少于1/5的编组分队训练要求,确定参训人员,明确共同科目、专业科目、演练(习)等具体内容,并细化每个训练课目的训练时间和地点,确保训练工作有序开展。
(三)推进训练演练工作。各人民防空专业力量的训练由组建单位组织,按年度训练计划所明确的共同训练、专业训练、演练(习)三个步骤进行。共同训练由组建单位集中组织,完成人民防空常识、空袭与防空袭知识、防核化生武器常识、自救互救常识与技能、人民防空行动、识图用图等科目学习;专业训练基于本队伍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相关内容,由组建单位结合日常生产、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演练(习)应结合本队伍的专业职责设定演练科目,开展以人民防空为背景的实战化演练,演练期间,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随机抽取队伍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四)组织个人考核工作。人民防空专业力量的组建单位承担队员个人成绩评定的职责,在共同训练、专业训练和演练(习)结束后,统一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应填入《人民防空专业力量队伍组训考核成绩汇总表》,并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五)做好总结验收工作。年度训练结束后,人民防空专业力量组建单位应全面整理人员整组信息、年度训练计划、训练演练记录、个人考核成绩、年底工作总结等文件,编制成专业力量组训年度资料,并及时上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根据所报送资料以及现场督导检查实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将作为单位考核验收依据。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人民防空专业力量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集中训练支出。包括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民防空专业力量骨干培训,以及人民防空专业力量组建单位组织的共同科目训练、人民防空专项演练工作。
(二)集中演练(习)支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组建单位共同进行的演练(习)活动。
(三)专用设备器材购置。购买人民防空专业力量队伍所需的非生产性特殊专用设备、器材,如防核、化学、生物武器袭击等特殊性专用装备器材。
(四)参训补助发放。人民防空专业力量在执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训练演练、战备勤务和应急支援任务时,可发放参训补助。参训补助标准参照本区民兵、预备役人员同期参训标准执行。
(五)其他与人民防空专业力量建设和训练相关的工作支出。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拨付方式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专业力量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方式如下:
(一)日常训练经费。人民防空专业力量组建单位结合日常生产、工作组织的专业训练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承担。组织共同科目训练、人民防空专项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根据队伍组建规模拨付部分经费。具体拨付标准为:组建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内的拨付1万元;50人至150人(含150人)的拨付1.5万元;150人(不含150人)以上的,拨付2万元。组建单位在完成队伍整组、开展年度训练演练、组织个人考核、做好总结验收等工作任务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根据考核验收情况拨付经费。对于未完成相关训练任务的,则不予拨付。
(二)骨干培训和综合演练经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组织1次骨干培训,每5年组织1次综合演练。在开展培训、演练前,应制定全面的工作方案,并细化经费使用计划。经审批通过后,需及时开展培训、演练任务。培训、演练结束后,根据实际经费支出情况据实拨付经费。
(三)宣传、演练示范活动专项经费。组建单位申请开展具有特色且具有示范性的人防大型宣传、演练活动,应制定详细的方案与预算,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报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对方案及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组建单位应及时开展人防专项活动,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递交票据、图片等证明工作开展的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仔细核验、严格把关,据实拨付专项工作经费。
(四)装备器材经费。人民防空专业力量所需装备、器材以本单位平时生产、工作所使用的装备和器材为主,由组建单位负责购置。若组建单位购置防核、化学、生物武器袭击等非生产性专用装备器材的,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组建单位应及时进行专用装备器材的采购,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递交票据等资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仔细核验、严格把关,据实拨付购置经费。
(五)参训补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人民防空专业力量进行训练演练、战备勤务和应急支援任务时,应按规定发放参训补助。组建单位按要求填写参训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专业力量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八条 人民防空专业力量组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动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