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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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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州科局发〔2024〕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效益与影响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旨在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促进区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放管结合、分类评价、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推动科研项目管理从重数量向重质量,促进形成鼓励创新、预防纠错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评价方法与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绩效评价样本项目抽查频次和比例。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含财务评价和业务评价。财务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业务评价主要包括技术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按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等不同类别科研项目分类评价,实行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二)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型、成熟度、稳定性和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和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三)应用示范类项目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应。

第八条  绩效评价主要以实施期内科研项目为评价样本,重点关注项目基础条件保障、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阶段性成果产出情况以及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同时,可根据需要对已结题项目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总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原则,包括项目投入、过程、产出、效益等多个维度指标。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别科研项目综合选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全面反映指标内容情况,同时在指标权重设置上体现指标的重要程度。

(二)坚持精简实用,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

(三)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

(四)同类型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的相互比较。

第十 一条  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权重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实施阶段和指标重要程度而确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重点明确绩效评价目的、评价对象、样本抽取方式,规范绩效评价流程和标准,推动落实绩效评价整改。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由区科技局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开展,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遴选第三方机构或组建评价工作组。

(三)向评价对象发出绩效评价通知。

(四)开展单位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六)合理运用评价结果,推动落实整改。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五条  在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中,被区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审计、专项检查、财政督察等发现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评价对象,评价对象要认真研究分析评价意见、建议和相关整改要求,按规定开展整改,并改进完善相关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督促评价对象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参考。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纳入科研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审计监督、专项检查等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检查频次。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经费纳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保证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一)区科技局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评价对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提供相关绩效评价基础信息的,或存在违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行为的,纳入科研信用管理。

(三)第三方机构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中止委托关系,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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