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重庆市万州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
重庆市万州区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现将《重庆市万州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
重庆市万州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8月23日
重庆市万州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
实 施 方 案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重要指示要求的具体举措。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2〕3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十四五”时期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和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要求,在“八五”普法期间全面实施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到2022年底,实现每个村(涉农社区)有1户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3年底,实现每个村(涉农社区)有2户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5年底,实现每个村(涉农社区)有6户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35年,每个村(涉农社区)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队伍,每个村民小组都有学法用法示范户。
二、认定(撤销)标准和程序
(一)培育对象
将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所在家庭作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优先对象。将村组干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合作社负责人、返乡创业人员、“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所在家庭作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重点对象。
(二)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家庭主要成员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熟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知识,以及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等主要农业农村法律法规;
3.能够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4.能够带动本村及周边农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帮助指导解决法律问题;
5.积极协助并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三)认定程序
1.推荐。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由村(涉农社区)遴选形成建议名单于每年8月底以前报所在镇乡(街道),再由镇乡(街道)党委、政府形成推荐名单于每年9月2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委。
2.审核。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司法局、区乡村振兴局审核形成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拟定名单,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
3.审定。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4.区农业农村委对经认定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登记造册;并会同区司法局、区乡村振兴局向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颁发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样式的标志牌。
(四)撤销程序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称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3.违反公序良俗;
4.违反村规民约;
5.煽动、教唆他人违法犯罪;
6.有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对应当撤销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的,由所在村(涉农社区)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建议意见;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司法局、区乡村振兴局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审定撤销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被撤销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及时收回标志牌。
三、工作任务
序号 |
任务名称 |
工作内容 |
牵头或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开展学法用法培训 |
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作为培育高素质农民的重要内容,多种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培训,并结合实际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
区农业农村委 |
|
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作为市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运用全国智慧普法平台、全市新媒体普法平台等多种载体,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和培育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有机结合,加强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法治培训。 |
区司法局 |
|||
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作为党组织领导下“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将乡村振兴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基层党组织书记轮训等队伍培训的必学课程。 |
区乡村振兴局 |
|||
每年举办不少于2期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骨干培训班 |
区农业农村委、区司法局、区乡村振兴局 |
|||
2 |
开展执法机构与示范户“结对子”活动 |
农业综合执法人员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深入农村与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子”,把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使案例评析成为普法、讲法公开课,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 |
区农业农村委 |
|
3 |
建设符合农民需求的农村法治教育基地 |
充分利用农村村务公开栏、法治文化长廊、农家书屋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职业院校等具备普法功能的单位机构,依托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村法治教育基地,打造农民学法用法平台,更好地服务农民学法用法。 |
区农业农村委、区司法局、区乡村振兴局 |
|
4 |
讲述农村学法用法故事 |
围绕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鼓励采用快板、相声、小品、演讲、文艺演出等各种形式,讲述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学法用法故事。开展农民学法用法优秀故事评选、汇编,制作农村学法用法故事短视频,提高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积极性。 |
区农业农村委、区司法局、区乡村振兴局 |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涉农街道要充分认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署安排,落实责任,全力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构建协同机制。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司法局、区乡村振兴局及各镇乡、涉农街道共同形成万州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协作机制。请各单位填写《万州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协作机制成员表》(附件5),于2022年8月29日前通过党政内网反馈到区农业农村委。
(三)强化激励约束。各镇乡、涉农街道要把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与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结合起来,纳入本地“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考核内容,并从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要积极探索提高示范户学法用法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先进典型列入普法、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等工作表彰范畴,引导示范户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各项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附件:1.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表
2.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撤销表
3.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汇总表
4.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撤销汇总表
5.万州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协作机制成员表
附件1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表
户主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学 历 |
政治面貌 |
从业情况 |
||||||||||
所属村组 |
联系电话 |
|||||||||||
家庭成员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政治面貌 |
从业情况 |
与户主关系 | |||||
家庭学法 用法情况 |
||||||||||||
村(涉农社区)推荐意 见 |
镇乡(街道) 审核意见 |
|||||||||||
区县农业农村委、司法局、乡村振兴局联合审核意见 |
市农业农村委、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审定意见 |
附件2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撤销表
户主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学 历 |
联系电话 |
||||||
政治面貌 |
所在村组 |
||||||
撤销 事由 |
|||||||
村(涉农社区)建议意 见 |
镇乡(街道)审核意见 |
||||||
区县农业农村委、司法局、乡村振兴局联合审核意见 |
市农业农村委、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审定意见 |
附件3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户主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学历 |
所属村组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 |
|||||||
填表人员: 联系电话:
附件4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撤销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户主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学历 |
所属村组 |
撤销事由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 |
||||||||
附件5
万州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协作机制成员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QQ号 | |
分管负责人 |
||||
联络员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