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万州区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3年万州区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州农委发〔2023〕25号
各镇乡(民族乡)、涉农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安排部署,科学有效推进兽药残留超标源头治理,防范动物源细菌耐药风险防控。现将《2023年万州区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强化措施落实落地。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万州区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保障全区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渝农发〔2023〕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集中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规范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系统检查指导畜禽养殖用药情况,依法严厉打击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人药兽用、“自家苗”、假兽药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用药记录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有效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休药期制度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
二、重点任务
(一)整治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行为。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在日常检查中以原料药、兽用活疫苗经营企业为重点,随机调取产品出库信息并追溯核实购买对象有关情况,通过核查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追溯责任,及时上传兽药出库销售去向信息和购买对象信息。发现将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未按温湿度要求存储运输疫苗、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兽药拆零销售等违规行为,及时将该情况移交给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查处核实后依法严肃查处。
(二)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以兽药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在日常检查中查验经营门店和库房、养殖场兽药库房,随机抽查陈列或存储的兽药产品,重点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一律移交给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验核实后依法严肃查处。一是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二是未标注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发现含有兽药(药物)成分的,按假兽药处理;三是标明的适应症(作用用途、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标准不符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四是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依法按劣兽药处理;五是标注的用法用量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休药期的。
(三)整治兽药使用记录不规范等行为。以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畜禽诊疗单位、乡村兽医为重点,各镇乡(民族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和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在日常检查中主要查验企业养殖档案、诊疗记录和用药记录等时,核对兽用处方笺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督促落实好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聚焦兽药通用名称、产品批准文号、休药期等关键信息,逐项核对《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填写是否正确,督促指导规范填写每项记录信息,其格式按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177号)执行。调取养殖主体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信息,核对兽药使用与承诺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未建立使用记录、填写信息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移交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定期未整改完成,依法从重严处。
(四)强化规范用药宣传教育。以养殖场(户)、乡村兽医等为重点,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开展规范用药宣传教育,让广大养殖者和兽医技术人员掌握相关知识、理解政策、付诸实践。结合本地养殖实际,组建专家技术服务团,深入畜禽养殖一线,指导规范用药和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积极参与“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4月15日前)。各镇乡(民族乡)、涉农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委属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属地行业实际,做好宣传动员等工作。
(二)企业自查阶段(2023年4月16日至2023年6月30日)。各单位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将有关要求传达至本辖区的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督促其开展自查。
(三)行业及执法检查阶段(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各镇乡(民族乡)、涉农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在属地养殖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及时组织人员,对照《重庆市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清单》(附件1),逐条逐项进行集中排查,对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移交给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对全区规模养殖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疾病诊疗单位和个人对照《重庆市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清单》(附件1),逐条逐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全覆盖检查,对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移交给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将执法检查、案件查办等信息录入“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慧执法平台”。违法情形涉及区外兽药产品的,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及时将违法信息报区农业农村委。
(四)总结巩固阶段(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各镇乡(民族乡)、涉农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于2023年11月5日前将本行动总结和《重庆市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清单》报告给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及时改进监管措施,推动提升畜禽养殖规范用药的能力和水平,将本中心各镇乡(民族乡)、涉农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的开展情况汇总形成检查情况总结,于2023年11月10日前报送给区农业农村委养殖业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本行动开展执法检查及违法案件查处等形成专项总结报告,并填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于2023年11月1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委养殖业科,区农业农村委形成专项总结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已将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列入国务院食安委202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重庆市也将纳入2023年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镇乡(民族乡)、涉农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委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及承办人员,强化督促指导、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技术服务。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帮助解决各镇乡(民族乡)、涉农街道在实施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兽药生产、经销、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使用兽药的相关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三)加强信息报送。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调度和总结,及时报送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典型案件、存在问题等情况,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养殖业科1076644272@qq.com)。联系人:李春林023-58565239。
附件:1.重庆市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清单
2.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
整治行动检查清单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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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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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是/否) | |
违规销售原料药 |
是否存在将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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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按温湿度要求存储运输疫苗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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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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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将兽药拆零销售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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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 |
是否经营使用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却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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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营使用经检测含有兽药(药物)成分的“三无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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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营使用超出规定范围标明适应症(作用用途、功能主治)的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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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营使用所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标准不符的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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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营使用未标明有效成分,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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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营使用标注的用法用量与批准内容不一致,未标明或者更改休药期的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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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使用记录不规范 |
是否存在兽用处方笺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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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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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不正确、不规范填写《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或者格式不符合农牧便函〔2022〕177号要求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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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兽药使用与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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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建立使用记录、不规范填写信息的情况 |
附件2
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对象数量(个) |
出动监督检查人员(人次) |
问题处理(个) |
处罚有关情况 | |||||
兽药经营企业 |
畜禽疾病诊疗(单位和个人) |
规模养殖场(合作社) |
发现问题 |
问题整改 |
案件查处 |
货值金额(万元) |
罚没金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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