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医疗保险资助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
医疗保险资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对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以下简称“计生奖扶特扶家庭”),继续实行参保资金补贴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凡自愿参保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对象,均可享受参保资金补贴:
(一)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
(二)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
(三)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二、资助标准
符合参保资金补贴政策条件并自愿参保的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居民,个人参保资金由财政按以下规定进行补贴:
(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资金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80%补贴;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资金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补贴。
当年确认的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对象,从次年1月1日起按年度享受参保资金补贴待遇。
参保补助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三、工作程序
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供名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镇街卫生计生机构”)在8月底前将经过村级核对后的拟享受下年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人员名单(标注明具体资助标准)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镇街社保所”)
(二)信息比对:镇街社保所对镇街卫生计生机构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比对。对已经享受其他类型参保资金补贴且标准高于此项政策的,不再纳入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范围;低于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对这部分人员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补差,避免重复申报财政补助。
(三)反馈信息:镇街社保所根据镇街卫生计生机构提供并盖章确认的享受下年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人员名单组织参保,在集中参保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业务系统比对,将可享受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人员名单中已参保人员名单提供给镇街卫生计生机构,镇街卫生计生机构确认后报区县卫生计生部门汇总。
(四)财政预算:次年1月31日前,区县卫生计生部门依据汇总镇街卫生计生机构的数据向区县财政局提出资金需求。区县财政局应于次年6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区县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
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卫生计生、人力社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部门间应加强协调沟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政策的宣传,调查核实享受补贴对象条件,确认补贴对象资格,并将人员名单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动员补贴对象积极主动参保,汇总补贴对象参保信息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把经卫生计生部门政策资格确认并提供的人员纳入参保补贴范围,比对并将补贴人员名单中已参保人员名单反馈给卫生计生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经费的预算决算,按时将参保补贴经费拨付到位,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严格监督管理。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计生奖扶特扶家庭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口径和工作流程,把好审核关,确保参保对象准确无误。
各地卫生计生、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查处力度,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渝人口计生委发〔2007〕42号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