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发布 走进万州 投资万州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部门解读】《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4-07-25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于202464日经重庆市万州区第六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下面围绕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文件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三个方面作简要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当前饲养宠物犬越来越成为市民的重要选择,但部分养犬人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产生了涉及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提升市域治理水平,加强养犬管理势在必行。为此,区政府发布《通告》,规范我区养犬行为,既是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具体举措,也对提升我区养犬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依据。

20221214日,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6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四条要求,本区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为进一步加强万州区犬只管理,保障《条例》顺利实施,制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二)会商情况。通告由区公安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配合,起草《通告》,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规范我区养犬行为。区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通告》初稿后,经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通告》符合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制定程序合法,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征求意见情况。202436日,《通告》送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镇乡街道等单位征求意见,区公安局按照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2024510日,《通告》送区司法局审核,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集意见;2024520日,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未收到社会相关意见反馈;64日经重庆市万州区第六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我区养犬管理区域。《通告》明确我区养犬实行分区管理。依据《条例》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将太白街道:青羊宫社区、白岩路社区、桂花堰塘社区、孙家书房社区、复兴路社区、桔园社区、南池沟社区、文化里社区、国本路社区、和平路社区、红光社区、吴家湾社区;高笋塘街道:东方广场社区、高笋塘社区、电报路社区、望江路社区、甘家院社区、王家坡社区、乌龙池社区、太白路社区、西山路社区、苗圃社区;牌楼街道:牌楼社区、袁家墩社区、搭马桥社区、太平社区、观音岩社区、印盒石社区、万安社区、大河沟社区、石峰社区;龙都街道:红溪沟社区、岩上坝社区、大塘边社区、金港社区、九龙园社区;双河口街道:一碗水社区、螺蛳包社区、学堂湾社区、石梁社区、槽房社区;周家坝街道:周家坝社区、救兵城社区、天生城社区、流水社区、映水坪社区、天子路社区、双堰塘社区、天子湖社区、集中社区、长生河社区、狮子社区;沙河街道:沙河社区、凤仙路社区、玉城社区、申明社区、花青路社区、落凼社区;钟鼓楼街道:八角井社区、丰收社区、棉花地社区、幸福社区、陶家坪社区、枇杷坪社区、玉安社区、富祥社区、桑树社区、双溪社区、百步社区;百安坝街道:庆宁社区、学府社区、扁寨社区、天台社区、程家社区、百安社区、尖峰岭社区、乐居苑社区、张家湾社区、三洲社区;五桥街道:长龙社区、莲花社区、五间桥社区、万石桥社区、香炉山社区;陈家坝街道:向坪社区、大河社区、南山社区、陈家坝社区、大石社区、沱口社区、联合社区、机场社区;高峰街道:高峰社区、雷家社区、鹿山社区;天城街道:塘坊社区、太平社区、小湾社区、陈家社区、董家社区、茅谷社区、诗仙社区、麻柳社区、工农社区;九池街道:下场社区、戴家岩社区、黄梅社区等设为重点管理区,除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实现我区养犬分区管理。还规定重点管理区如有调整,将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更新公布。

(二)规定了饲养犬只免疫、登记及数量相关要求。《通告》明确我区全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单位养犬人在申请登记前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三)规定了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法律责任。《通告》规定了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法律责任,居民饲养犬只应严格遵守《条例》,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 政策原文

  • 我要找政策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