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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地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万州府办〔2018〕85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我区地名管理中存在的地名命名滞后,地名命名程序不规范,非标准地名随意发布使用等突出问题,推进地名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传承地名文化,彰显厚重文化底蕴。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区地名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名命(更)名、注销

(一)地名组成

地名应由专名+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地名通名应当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符合相关规定。

(二)地名命(更)名基本原则

按照地名命(更)名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经国家级或市级专(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地名命(更)名应当坚持尊重本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历史悠久或具有纪念意义的、当地群众不同意更改的和其它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般不予更名。录入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地名原则上不予更名。各类具有地名指向意义的项目名称、标准地名命(更)名应当符合地名总体规划,反映地域特色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并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领土完整、带有民族歧视性、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冲突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字词。

2.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专名,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及外语作地名专名或命名地名。原则上不以中国、中华、中央、环球、世界、国际、宇宙等名词或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名称以及数字作地名专名,确需使用时,应报重庆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避免使用生僻字、谐音有歧义或容易产生误解的名词或词组作地名专名。

3.本行政区域内地名不得同音、同名,地名专名不宜同名。

4.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名称中含有本区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者道路名称的实体,应当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或者该道路沿线;新生地名优先考虑移植或沿用当地老地名,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

5.要继承、发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优先使用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的地名,体现时代性和本地域文化特点,提升新生地名的文化内涵。

(三)地名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1.行政区划名称和村(社区)自治组织名称的命(更)名按“谁主张谁申报”原则逐级申报,区级命(更)名依规报国务院审批,乡镇街道命(更)名依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居)民委员会的命(更)名依规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2.跨省界的山、河、湖、峡、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更)名由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依规共同报国务院审批;不跨省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则由涉及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依规共同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楼群、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和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命(更)名由所在镇乡街道申报,经区民政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4.桥梁、隧道、立交、索道、水库、铁路、公路、机场与各类台、站、港、场、码头和名胜古迹、纪念游览地(包含公园、广场等)等专(行)业地名的命(更)名由专(行)业务部门或有关单位在征求区民政局意见后,根据实际报国家级、市级专(行)业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工程项目名称管理

区内各专(行)业部门管理的道路、桥梁、隧道、立交、广场、公园、车站、楼盘、大型建筑物等工程项目名称在报批立项前,由专(行)业部门事先征求区民政局意见后,再报区政府或相关专(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备案的项目名称不得发布、推广使用。

(五)地名的注销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已不再使用的地名,应予以注销。在地名注销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与地名命(更)名相同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二、标准地名使用管理

国家级或市级专(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由区民政局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命(更)名、注销地名及相关资料纳入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归类存档。各专(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备命(更)名存档资料。

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文化委、区国土房管局、区旅游局、区工商分局、区广播电视台、三峡都市报社等部门和单位在涉及地名标识、标志、导向、门楼牌、广告、牌匾、报道等时,均应按规定要求使用标准地名。未使用标准地名的,将依规予以查处。

三、地名规划和地名文化建设

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区民政局要加强统筹指导,制定全区地名规划总要求及导则,结合地理、历史、文化、社会习俗和城市性质、发展方向等要素,分级分层次组织开展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区规划设计院、区地理信息中心等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将各类专(行)业部门管理的桥梁、隧道、立交、广场、公园、车站名称等一并纳入地名规划。万州经开区、江南新区、渝东开发区、国家农业公园等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单位要编制旧城改造区、新城建设区专项地名规划,构建具有地域特色、兼顾城市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地名景观,保护优秀地名资源。

(一) 建立专家论证制度

区民政局牵头聘请高等院校、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规划、交通等部门)、研究机构相关专家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我区地名专家库,强化对地名规划和地名命(更)名的论证,增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重大工程项目名称报建前须经地名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生地名需体现地方的历史沿革、文化传承和时代特征。

(二) 加强地名文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精神,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建设,在地名规划、命(更)名、注销和地名标志设置中要充分考虑地名文化。

四、地名标志设置管理

地名标志的设计、加工制作及设置,应当符合《地名标志》(GB17733—2008)等国家规定的标准,实行分级设置、管理与维护。同类地名标志应当采用统一标准。

(一)各类地名标志按《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由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管理与维护。

(二)地名命名和各类含有地名的标识、标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召开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我区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明确地名管理职责

区政府对全区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区级有关部门履行地名管理职责。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其地名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全区地名规划;承担本行政区镇乡街道名称、村(社区)自治组织名称和道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报批工作,推广、监督标准地名使用;审定并组织编撰标准地名资料、地名书刊、地名图录典志;管理地名标志、地名档案和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监督和指导专(行)业管理部门使用的地名;协调地名管理相关事宜。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交委、区农委、区文化委、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工商分局、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形成联动抓地名管理工作机制。

(三)做好经费保障

地名工作涉及公众利益,区财政要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切实保障地名管理所需工作经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7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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