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6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万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万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万州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万州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参照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万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长江三峡库区万州段发生的水上溢油事件和船舶污染事件及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万州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重庆市万州区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等原则。
1.5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万州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一般、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下设专家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舆论引导组、社会稳定组、善后工作组、事件调查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能职责见附件1)
2.2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和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在万州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万州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2预防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按规定将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3.3预警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对长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众多人员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
生态环境部对预警级别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1信息收集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事件级别,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4.2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也可通过“12345一号通”政务服务热线向区政府报告,或通过(023)58812369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分别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4.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4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5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迅速明确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区政府立即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要分别在管辖区域内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要分别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如遇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不明,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和个人,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其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的市场供应情况及有关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集体中毒事件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的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区财政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大数据发展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加强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等运力协调,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有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要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7〕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3.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情形
附件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和有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收集、掌握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决定启动相关预案或采取措施;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组织、指导重点企业单位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向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传达贯彻执行市、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落实各领域联防联控和具体应急措施。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区委网信办、区政府新闻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长航公安万州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万州经开区应急环保局、区人武部、万州金融监管分局、万州海关、万州气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消防救援局、长江委水文上游局万州分局、三峡水利万州公司、国网万州供电公司、万州燃气公司、各乡镇(街道)、驻万部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危化品等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做好全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和因矿山事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情况;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因危险货物水路、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协调对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水路、道路运力开展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负责组织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万州海事处:负责长江干线万州段水域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起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管辖水域内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开展舆论引导;负责指导拟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口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配合行业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能源企业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在发生油气管道事故时,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区经济信息委:指导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督促职责范围内所属的工业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组织开展因危险货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长航公安万州分局:参与管辖水域及码头因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等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乡镇(街道)和直属单位开展死亡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保障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其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有关资料。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牵头开展因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排水管网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因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城市生活饮用水供应。
区水利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负责应急水量调度和水文监测,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协助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城市备用水水源建设;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因渔业水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区商务委: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生活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污染区域实施卫生防疫;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污染情况的监测及卫生知识宣传。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受污染食品的调查处理工作,禁止受污染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等;参与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两品一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零售环节污染情况实施监测,对受污染的“两品一械”采取召回和销毁等控制措施,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险提出分析评估意见,禁止或限制受污染的“两品一械”经营和使用,防范因此引发集体中毒事件。
区林业局:负责监测环境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
万州经开区应急环保局:负责督促万州经开区(含化工园区)内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开展园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控制事件态势;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开展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万州金融监管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理赔。
万州海关:协助进口再生原料或进口货物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万州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组织基础通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长江委水文上游局万州分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参与预测污染扩散情况。
三峡水利万州公司、国网万州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万州燃气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燃气设施抢修和供气保障工作,负责因燃气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街道):协助、配合各事故处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必要后勤保障;配合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污染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先期处置,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附件2
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情形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2024〕18号)要求,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含辐射事故)包括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可能演化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级别,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
(一)初步认定符合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判定条件的,或可能演化发展为重特大事件的;(二)造成或可能造成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或出现不明原因异味及水体颜色异常的;(三)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或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中毒、重伤、死亡的;(四)造成跨国境河流干流及其一级、二级、三级支流,七大江河流域干流及其一级、二级支流污染的;(五)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物泄漏,尾矿库泄漏,以及化工企业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六)发生在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涉及敏感人群、敏感区域,以及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一定舆情影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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