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 | |
2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
3 |
对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长制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4 |
对“三磷”企业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5 |
对涉扬尘、粉尘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6 |
对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
7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 |
8 |
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9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10 |
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11 |
对挥发性有机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12 |
对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13 |
对固体废物产废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14 |
对涉ODS企业的行政检查 |
是 |
|
15 |
对排污单位地下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 |
16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17 |
对入河排污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18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19 |
对重污染应急的行政检查 |
是 |
|
20 |
对危险废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21 |
对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22 |
对工业集聚区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
23 |
对油气回收设置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
24 |
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
25 |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26 |
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27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
28 |
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29 |
对于生态环境双随机抽查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
30 |
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1 |
对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长制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2 |
对于生态环境双随机抽查一般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
33 |
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
34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
否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3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36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37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38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39 |
对处理染疫犬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 |
40 |
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41 |
对宠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检查 |
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十条 |
42 |
否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
43 |
对油烟净化设施、专用烟道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44 |
对收容留检场所的环保检查 |
是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
45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
46 |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权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47 |
对工业企业监测工业噪声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 |
48 |
对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4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防治工作或连续施工作业未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
50 |
对宠物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宠物医院、口腔诊所辐射安全和放射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现行《射线装置分类》,宠物医院使用的兽用X射线装置(DR、CT等)和口腔诊所使用的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牙片机、口腔全景机、口腔CT等)均属于III类射线装置。其使用场所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办理环保、卫生相关行政手续。 |
51 |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 |
52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
53 |
对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检查 |
是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条款号:第三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八条 |
54 |
对建立排放工业噪声污染工业企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55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56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是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六条 |
57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否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8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59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
60 |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不受损毁、移动的行政检查 |
否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1 |
对关闭尾矿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1号 第十七条。 |
62 |
对营业性文化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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