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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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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万州区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州发改国动〔2024〕4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万州区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现将《万州区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万州区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州区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民防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初级中学民防教育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渝国动办发〔2024〕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万州区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资金主要来源为本级依法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区教师进修学院具体负责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教学研究、师资培训和示范教学,并对专项教学教研活动进行指导。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对象包括中小学(含幼儿园)在校学生,教育主要内容为人防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训练。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万州区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买人民防空教育全市统编教材、专用器材、专用实验用品等。

(二)建设、维护符合人民防空教育要求的人民防空教育基地、场馆等设施。

(三)组织开展教育、人防主管部门联合举办的师资培训、综合演练、观摩交流、教学研究等专项教学活动。

(四)组织开展教育、人防主管部门联合举办的示范校评选、优质课评比、论文评选等评比活动。

(五)与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五条  万州区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资金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区教师进修学院应于每年年末编制下一年度的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资金预算方案,明确各项费用的预算和使用计划,并说明申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预算方案报经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动办)审核后,应与区财政局共同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安排计划。

第四章  人民防空教育工作要求

第六条  中学的人民防空教育应结合军训、安全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教育进行,小学(含幼儿园)的人民防空教育可通过疏散演练、主题班会、手抄报、演讲比赛、参观见学等多种形式开展。通过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防空知识和必备的防护、自救互救技能,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  万州区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工作应完成以下任务:

(一)制定计划。根据全区统一部署和学校招生人数,应制定专项教育计划,下达人民防空教育年度任务指标,明确教学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开展培训。设立人民防空教育中心教研组,定期组织教学研究和先进经验总结推广活动,每年至少组织1-2次人民防空教育师资培训及教学研究会。

(三)组织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2次人民防空教育主题活动,如演讲比赛、书画比赛等。

(四)进行考评。年底组织一次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工作考评活动,考评结果应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五)做好总结。在每期教学工作结束后,应将相关资料汇编成册。每年底,区教师进修学院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的工作总结及汇编资料。

第五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万州区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资金的拨付程序如下:

(一)区教师进修学院按照人民防空教育工作要求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后,应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动办)提交拨款申请,并同步报送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的相关佐证资料。

(二)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动办)应对拨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如发现实际使用金额未达到申请资金金额的,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据实拨付;如发现申请资金超过资金安排计划的,应要求区教师进修学院提供详细说明和依据。对于不属于人防主管部门保障范围或无法提供合理依据的超支部分,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动办)有权拒绝拨付。

(三)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动办)应将审核通过的拨款申请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区教师进修学院应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教育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区教师进修学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人民防空教育资金,不得用于与人民防空教育无关的支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或者浪费。

第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人民防空教育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审计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动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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