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乡镇(街道)综合 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乡镇(街道)综合
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3〕57 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万州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 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 的决策部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万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 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区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 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乡镇(街道) 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 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 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 主要任务
(一) 明晰执法事项。
依据《实施意见》以及区级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结合 我区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市万州区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附件2)、《重庆市万州区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附件3),目录清单包含法定执法事项(乡镇27项、街道22项)、通用执法事项(15项)、 自选赋权事项(乡镇49项、街道53项), 涉及各乡镇(街道)委托执法事项按实际情况另行调整、公示。
区政府办公室、 区司法局要统筹组织梳理并动态调整乡镇 (街道)的法定执法事项和委托执法事项 ,审核乡镇(街道)承 接的赋权执法事项,形成乡镇、街道两张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每年要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运 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各乡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 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有关的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二)统筹执法力量。
按照“ 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行使乡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有关 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配齐、配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力量,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探索乡 镇(街道)“ 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 区级专业行政执法部 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 县属乡用共管”,以乡镇(街道)管理 为主。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 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 基层 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 统筹管理,推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 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 三)创新制度机制。
以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 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的执法监管“ 一件事”场景应用, 实施“ 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群 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 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加强对监管对 象的常态化指导,最大程度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 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 四) 强化数智引领。
各乡镇(街道)要强化“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 使用重庆市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执法办案,推动行政执法办案 程序化、数字化,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 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乡镇(街道)执法全过 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 跨业务全面共享。
创新智慧执法监管方式,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 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方式,为执法提供支持 ,为监督提供依 据,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
各乡镇(街道)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 执法“三项制度” ,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 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按照《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镇乡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 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2〕59 号)予以协调; 如协调不成功,报区政府决定。
区司法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 办等方式 ,强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构建 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 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三、 组织领导
(一)成立万州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
牵头领导:彭志辉 区委副书记
余朝刚 区政府副区长、 区公安局局长
牵头单位:区委编办、 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 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 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 据发展局等。
(二)主要职责。
统筹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负责统筹协调、 指挥调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 重要事项,推动改革落地落实。包括按照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抓 好落实制定实施意见、明晰执法事项、统筹执法力量、创新制度 机制、强化数智引领、加强协调监督、推广改革经验等。
( 三)工作机构。
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承担专班 日常工作 ,由区司法局 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 政执法改革 日常工作,包括搭建工作机制、分解任务清单、编制 执法事项清单、指导运用数字应用、强化业务培训指导、建立健 全配套指引、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开展督促检查等具体事宜。
四、 步骤安排
(一)编制执法事项清单。
1.编制、审核列入全市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街 道)—甘宁镇的法定执法事项和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 布。(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
2.编制、审核重庆市万州区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重 庆市万州区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包括法定执法事项、赋权执法事项和委托执法事项)并向社会公布。(2023 年 12 月 9 日前)
(二)推动运行数字应用。
1. 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甘宁镇上线使用数字应用。(2023 年 10 月 31 日)
2. 其余乡镇(街道)完成相应基础信息采集后,于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间适时分批次上线试用数字应用,于 12 月 31 日起统一上线使用数字应用,开始执法办案。(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 三) 完善制度机制。
1.建立健全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 化培训乡镇(街道)执法人员的机制,并开展至少 1 次执法培训、 模拟演练。(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
2.建立健全乡镇(街道)、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间案件移送、 执法协助、争议协调、执法监督等配套制度。(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
3.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落实行政 执法“三项制度” 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配套制度。(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 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工作,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司法局会同区委组 织部、区委编办协力推进,推动工作落实。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 主动作为,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业务指导与支 持,推进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工作专班请示。
(二)强化工作保障 。各乡镇(街道)应充实优化综合行政
执法队伍,严格管控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工作,区 级部门不得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保持乡 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 务相匹配。区委组织部应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 等方面向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倾斜。区财政局对乡镇(街 道)行政执法队伍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予以支持。
(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增强执法主体意识, 配备专职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法制审核人员,制定工作方案, 细化推进措施, 明确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主动与乡镇 (街道)对接,做好行政执法权下沉衔接工作。
( 四)稳妥移交事权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交由乡镇(街 道)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的原实施部门要对各自办理的行政执法 案件和遗留问题开展一次性集中清理,列明台账,尽快查处解决。 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部门不再行使已经下 放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加强运行监管 。 区司法局要牵头建立乡镇(街道)综 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适时对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情况进行评估,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 执法行为。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开展综 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根据执法实际需要 增加、承接不到位需要调整或减少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市级反馈。
附件:1. 万州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重点任务分工
2.重庆市万州区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3.重庆市万州区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附件 1
万州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明细执法事项 | |||
1 |
公布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街道)的法定执法事项、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并报市政府备案,且于10月31 日统一实施。 |
区司法局 |
10月31日 |
2 |
形成所有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于12月9 日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且于12月31 日统一实施。 |
区司法局 |
12月31日 |
3 |
坚持动态梳理和调整法定执法事项、委托执法事项,审核乡镇(街道)承接赋权执法事项。 |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 |
持续推进 |
4 |
对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局。 |
区司法局 |
12月31日前 |
二、统筹执法力量 | |||
5 |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统筹运行、乡镇(街道)管理为主的保障机制。 |
各乡镇(街道),赋权涉及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12月31日前 |
6 |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统筹指挥、调度运转方式。 |
区委组织部 |
12月31日前 |
7 |
充实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细化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规范标准。 |
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各乡镇(街道) |
12月31日前 |
8 |
明确不得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刚性规定,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 |
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各乡镇(街道) |
12月31日前 |
9 |
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乡镇(街道)倾斜。 |
区委组织部 |
12月31日前 |
三、创新制度机制 | |||
10 |
在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乡镇(街道)落地应用1个以上“综合查一次”应用场景。 |
甘宁镇人民政府 |
11月15日前 |
11 |
首批实施改革的乡镇(街道)落地应用1个以上“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 |
甘宁镇人民政府 |
12月31日前 |
12 |
加强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 |
12月31日前 |
— 10 —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四、强化数智引领 | |||
13 |
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 |
各乡镇(街道)、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
12月31日前 |
14 |
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街道)在10月31 日统一上线使用数字应用,开始执法办案。 |
甘宁镇人民政府 |
10月31日 |
15 |
其余乡镇(街道)于11月1 日至12月30 日期间适时分批次上线试用数字应用,12月31日起统一上线使用数字应用,开始执法办案。 |
各乡镇(街道) |
12月31日前 |
五、加强协调监督 | |||
16 |
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甘宁镇人民政府 |
10月31日前 |
17 |
所有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各乡镇(街道) |
12月31日前 |
18 |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执法协助、职责争议协调等制度。 |
区司法局 |
11月30日前 |
19 |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
区司法局 |
11月30日前 |
六、有序落地实施 | |||
20 |
成立改革工作专班,明确牵头领导,召开改革部署会,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 |
10月31日前 |
21 |
分批次组织乡镇(街道)、区级有关执法部门以赋权事项、“综合查一次”“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等为主题进行执法培训、模拟演练3次以上(其中第一次不得晚于10月31 日)。 |
区司法局 |
12月31日前 |
22 |
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对乡镇(街道)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区财政局 |
12月31日前 |
23 |
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选树2个以上先进典型;按要求以周报、月报、年度总结等形式及时报告改革工作情况。 |
区司法局 |
12月31日前 |
— 11 —
附件 2
重庆市万州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 12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 13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 14 —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 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 15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二、自选赋权事项(49 项) | |||||
16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6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1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4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区县民政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7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25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民政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6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7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8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29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0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1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2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3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8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34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5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6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7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8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39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40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41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42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43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9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44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45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46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47 |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48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49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0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1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2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0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53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4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5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6 |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7 |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8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9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60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61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6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1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63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64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2 —
附件 3
重庆市万州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9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0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 23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5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16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17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18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19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0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1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2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 24 —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 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二项。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 25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 |
二、自选赋权事项(53 项) | |||||
16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1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1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 26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1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2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2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2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2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2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2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 27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2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2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28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区县民政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29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民政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30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31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32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33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34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 28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35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36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37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38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39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40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41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42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43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44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 29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45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46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47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48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49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50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51 |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52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5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54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 30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55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56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57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58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59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60 |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61 |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6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63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64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 31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65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6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67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6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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