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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031F/2025-00018
[ 发文字号 ] 万州府办发〔2025〕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2-26
[ 发布日期 ] 2025-03-13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 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5-03-13 来源:万州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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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

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7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226

(此件公开发布)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规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对长江三峡库区万州流域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水体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万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内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万州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重庆市万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中对防范和处置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等原则。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升且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5米且区段河长≥10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1.5.2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升且区段河长≥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且区段河长≥6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8)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5.3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升且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且区段河长≥3公里),对航运产生影响的;

8)造成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较大影响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5.4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升且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5)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万州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护、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1)。

2.2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负责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成立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在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水环境安全监测和共享体系,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区生态环境局通过水环境自动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水质状况;区水利局及水文部门通过水文水资源监测、水土流失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水文情势;区城市管理局通过饮用水取供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水厂取供水水质情况;区卫生健康委通过饮用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水厂供水水质情况;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要建立健全交通调度体系,监管车辆、船舶的通行、通航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要利用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情况。

要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发现可能导致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互通情况。

3.2预防

3.2.1区政府建立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生态环境、应急、公安、消防、交通(含港航)、海事、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各类水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3.2.2区政府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以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可能引发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要督促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将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环境应急预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和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参照《重庆市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3.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单位发布。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调整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认不可能发生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信息收集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对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级别,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4.2报送途径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运输委、万州海事处等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或通过“12345一号通政府服务热线向区政府报告。初判为重大敏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分别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4.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4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5信息通报

发生在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启动响应并按指示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级、级应急响应,并由区政府牵头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区政府组织制订污染处置方案,组织综合救援队伍或其他救援力量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理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理处置污染物。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督促涉事单位或者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泄漏物料继续进入外部环境,造成事态扩大。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局、万州海事处等部门,查明泄漏物质种类、数量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车辆运输单位、供货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处置。

对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事件,万州海事处、区交通运输委等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管辖范围,会同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单位先确定泄漏源、泄漏危险货物种类、污染范围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时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在事故下游水域进行污染物拦截控制,控制污染范围后再处理泄漏物。

对企业或生产经营者非正常排污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等部门查明涉事单位和污染来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单位或者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污染处置。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发生大面积水华时,区城市管理局及时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开展水面漂浮物清理、打捞工作。

4.2.2应急供水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区政府组织有关供水单位加大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力度,或采取预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当供水水质安全无法保障时,立即停止取水,并采取启用备用水源、水厂间调剂补给、罐车送水、瓶装水供应、临时工程供水等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4.2.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护。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5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区域水质、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取水和供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筛选监测指标、明确监测方法、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船舶、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对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上下游应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时间与频次,统一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及时共享数据信息,确保上下游区县之间监测数据互通互认。

4.2.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水产品、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中毒事件。

4.2.7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涉及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2.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引发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因素已经排除,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时,由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工作

5.1损害评估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事件调查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权划分,根据事件类型、事件等级以及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区政府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受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督促其为制订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应急物资社会化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区财政局要保障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网络畅通。区交通运输委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要落实找空间、定方案、抓演练三个要素,编制流域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提前做好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技术保障应急准备。要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流域、水文、水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污染源等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

响应程序图

附件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和有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区委网信办、区政府新闻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长航公安万州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万州经开区应急环保局、区人武部、万州金融监管分局、万州海关、区大数据发展局、万州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长江委水文上游局万州分局、三峡水利万州公司、国网万州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因违法排污造成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水路和道路运输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做好污染态势监测,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根据事态情况向相邻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事件相关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和矿山事故等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情况;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抢险救援。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因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处置;负责协调对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可能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救援物资设备、危险物品转移所需的运力协调和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期间交通管制;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因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万州海事处:负责长江干线万州段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水上交通管制和航行通(警)告发布。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开展舆论引导;负责指导拟定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公开口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能源企业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在发生油气管道事故时,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区经济信息委:指导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督促职责范围内所属的工业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等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舆情监控应对工作;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次生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长航公安万州分局:参与管辖水域及码头因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等引起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涉及乡镇(街道)和直属单位开展死亡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由区级财政负责的应急处置经费,指导乡镇(街道)落实由乡镇(街道)负责的应急处置经费。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提供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有关资料。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牵头开展因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排水管网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垃圾填埋场、公厕及粪便处理等设施)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组织人员对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内水面漂浮物进行清理;指导城市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

区水利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负责应急水量调度和水文监测,提供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协助做好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组织、协调因水利工程调度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参与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因渔业水体造成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调查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围绕农作物、水产养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生产受灾受损情况及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加强对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污染情况的监测及卫生知识宣传。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属国有企业做好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参与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受污染食品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因特种设备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负责对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两品一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零售环节污染情况实施监测,对受污染的两品一械采取召回和销毁等控制措施,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险提出分析评估意见,禁止或限制受污染的两品一械经营和使用,防范因此引发集体中毒事件。

万州经开区应急环保局:负责督促万州经开区(含化工园区)内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开展园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控制事件态势;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开展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和协调驻万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万州金融监管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理赔。

万州海关:协助因进口再生原料或进口货物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万州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组织基础通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消防救援局:参与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件现场抢险;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做好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长江委水文上游局万州分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参与预测污染扩散情况。

三峡水利万州公司、国网万州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现场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发展态势;为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后勤保障;牵头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附件2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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