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万州五桥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
万州府发〔2024〕8号
为加强万州五桥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万州五桥机场净空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根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万州区境内所有乡镇、街道均在万州五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禁止行为
禁止在万州五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航模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焰火;
(八)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万州五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不得影响万州五桥机场净空保护。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不得影响万州五桥机场净空保护。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万州机场净空区域保护的通知》(万州府办〔2020〕5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万州五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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